[汽車之家 互動話題] 最近,我的一位朋友去交警大隊辦理年檢,忘了之前有過一次交通違章罰款未繳納,直接被交警拒絕發放年檢標志。
到車管所辦理車輛年檢時很多車主都會被告知,如果車輛有交通違章記錄,必須先處理交通違章記錄,車輛才能年檢。大部分車主都自覺理虧,乖乖地繳納了罰款。然而安陽市車主段先生質疑這種操作模式,對安陽市公安交警支隊提起了訴訟。讓人出乎意料的是,交警支隊竟接連敗訴。究竟是什么情況?點擊視頻詳情>>
安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市公安交警支隊拒絕年檢的行為違法,責令其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法定職責,對段立威核發機動車合格標志,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即便是車主勝訴之后,在具體辦理年檢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困難。因為交管部門現在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統,在不處理違章信息記錄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登錄為車輛核發合格證。也就是說即使勝訴,還是得先繳納罰款。不過試想一下,如果沒有違章清零也可以順利審車,那么對社會安全的危害就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