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產業動態]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維權時有望手握新“武器”。昨日,國家質檢總局起草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開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擬定家用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擬定1:
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2年
意見稿明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和系統質量擔保期,損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質量擔保期。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擬定2:
30日內出問題可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售出后30日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制造商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發動機、變速器等主要零部件發生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更換總成。
擬定3:
發動機換兩次無效可退貨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發動機、變速器、車身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其他總成或系統,因同一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退貨。
擬定4:
修理累計不得超35日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記者發現,在2004年形成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中,此條規定為“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
專家解讀
新規可使“退換貨”成為可能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4年形成草案后,一直沒有出臺。市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告訴記者,每年的汽車投訴數量非常多,消費者維權一直主要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消法”,《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而實踐中由于汽車產品比較特殊,沒有完全執行,因此消費者只能選擇修理,更換和退貨的可能性很小。邱寶昌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如能正式出臺,將對車主維權有非常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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