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新聞] 2015年12月21日,質檢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文中簡稱為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為《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5個方面: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對消費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進行了定義。二是規定了生產者責任、消費品召回目錄管理、信息系統和專家庫建設,明確了總局與地方質檢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三是規定了生產者的召回義務,明確了產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調查分析結果報送義務及有關要求,規定了經營者的信息報告和協助召回義務。四是規定了主管部門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缺陷調查權限、缺陷調查程序、異議處理程序和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規定了質檢部門發布消費預警,以及召回監管人員的違規處置等內容。
《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明確生產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
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管理辦法》對生產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義務、自行開展缺陷調查上報、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生產者異議申訴、備案召回計劃、上報召回總結報告等情況,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管模式。
質檢總局只有在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或影響范圍較大的情況下,才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并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也可以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
三、消費品召回范圍將實施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消費類產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程度,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由質檢總局制訂、調整。
四、強調缺陷信息分析處理和共享。
信息是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的基礎和源頭,將多種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進行集中分析處理,有利于及時、有效地進行缺陷判定。
缺陷產品召回是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質量安全監管目標的重要制度。《管理辦法》的實施完善了我國消費品召回監管領域的制度建設。通過對缺陷消費品的召回,督促或強制生產企業采取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費品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與危害,有利于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政府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管,有利于促使企業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2015年召回數據回顧:
2015年汽車召回數量達歷年最高。2015年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業開展了226次召回活動,涉及缺陷汽車554.85萬輛,召回次數較去年同期增長29%,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17%,創歷史最高。汽車企業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共實施召回活動81次,較去年同期增長170%,涉及缺陷汽車352.23萬輛,較去年同期增長18%,占全部召回數量的64%。
2004年10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實施以來,我國已實施汽車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萬輛。其中,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的召回共186次,涉及數量1111.01萬輛,占召回總數的44%。11年來,從召回涉及的汽車總成來看,發動機總成召回最多,共召回270次,涉及數量809.80萬輛;其次是氣囊和安全帶總成,共召回134次,涉及數量441.08萬輛;再次是電氣設備總成,共召回181次,涉及數量279.48萬輛。(編譯/汽車之家 周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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