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 02- 26
信息來源: 市科委雙新處
京科發〔2018〕25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領導關于《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的批示精神,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實際情況,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8年2月24日
以下為《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全文:
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2018- 02- 26
【頒布時間】:2018-02-24
【實施時間】:2018-01-01
【文號】: 京科發〔2018〕25號
【頒布部門】: 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
【法規類別】: 文件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文件要求,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戰略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優化配套環境,落實和完善扶持政策,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參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條 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本市實施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政策,并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購置、登記新能源小客車。
第五條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通過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為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提供便利,發揮對社會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六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售后服務、應急保障以及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應切實盡職履責,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第七條 本市推進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的充電服務。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要求,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八條 本市為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市場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公正、良好的消費環境,對在京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加強市場監管,從產品質量、安全及售后服務等方面開展一致性抽檢和評估,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對于提供虛假信息、違背承諾、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及提供查詢。
第九條 根據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分工安排,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辦公室(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進科技創新與示范,并組織研究有利于推廣應用的存量優化、通行、運營、補貼、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政策。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引導,指導在京生產企業開發適用于本市推廣的新能源車型產品;負責市級補助資金的兌付;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企業落實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主體責任。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制定市級財政補助政策。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受理、組織審核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等。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車輛登記、核發新能源汽車號牌等。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在京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進行監測抽檢。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辦法發布后,《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7〕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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