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資訊] 從海南省交通運輸廳獲悉,近日,該廳發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下文簡稱《實施細則》)。全島封關運作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的“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適用該《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實施細則》所稱營運車輛,是指用于道路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零關稅”客運車輛,用于道路貨運(含普通貨物運輸、專用運輸和大件運輸)、危貨運輸經營服務的“零關稅”貨運車輛。
“零關稅”營運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自然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20天(按照自然日計算,不計次數)。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
“零關稅”營運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內地停留天數,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據瓊州海峽輪渡聯網售票系統、海南省“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進行聯網采集和分析甄別。
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達到100天的車輛,省交通保障中心通過監管系統向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超出120天的車輛,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信息,同時將該車輛當年的進出島明細記錄數據等信息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給?诤jP、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在實現聯網傳輸前,由省交通運輸廳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關信息。
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運輸車輛所屬企業,向省內營運所在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將有關車輛信息申請備案。其中,省際班線客運企業應在取得《道路運輸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經營車輛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一年填報一次;省際包車客運、省際旅游客運、貨運(含普通貨物運輸、專用運輸和大件運輸)、危貨運輸等企業應在開展相應業務前提前至少1個工作日申請備案。
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將車輛信息同步報送給省交通運輸廳和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及時通過監管系統將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運輸車輛信息提供給?诤jP、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等單位及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在實現聯網傳輸前,由省交通運輸廳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關信息。
此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營運車輛轉讓的,應按規定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轉讓,并完善車輛注冊登記和營運變更等手續。轉讓后的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島外停留天數,延續轉讓前相關信息,并納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計計算。(消息來源:人民資訊;編譯/汽車之家 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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