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資訊] 據《新京報》報道,4月1日開始,公安部新制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實施(具體管理辦法請見:有車沒車都注意 新交規將4月1日起執行),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其中,對超速記分的規定進行了適度優化。例如,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記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記6分,超速50%以上記12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由原來的記12分轉變成記9分。
此前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內不扣分,超速10%-20%扣3分。而按照新的記分辦法,4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超速未到20%的不扣分。但對于超速記分規則的調整,一些媒體和公眾卻產生了錯誤理解。有國內媒體稱,“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來計算,新規實施之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駛143km/h,并且無需記分”。
對此,有公眾也提出了質疑,“要是隨便就能開到143公里的時速,還不用扣分,這不危險嗎?如果因為超過120公里的時速而發生交通事故也不用追責嗎?”針對這些問題,一位公安法制部門的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表述并不嚴謹,容易引起駕駛員的誤讀,因為按照新版記分規則,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只是不記分,并非不是違法行為,仍需要對駕駛人進行罰款處罰。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和第九十條對于“超速”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具體來看為:
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此外,我門注意到,根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也要處200元罰款。
根據公安部交管局此前發布的解釋文件,新的記分辦法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的原則,對我國現行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
對于一些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新辦法也進行了調整,比如壓線從扣3分變為扣1分,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從扣12分變為扣9分,未粘貼檢驗合格標志從扣3分變為不扣分。但并非所有調整都是下降,像是駕車接打手持電話就從扣2分上升為扣3分,突出的也是安全原則。
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一方面優化調整記分分值。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新辦法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9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6分的11類,一次記3分的15類,一次記1分的10類。
同時,在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信息來源:新京報;編譯/汽車之家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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