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資訊] 7月7日,工信部發布了公開征求對《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其中對積分計算方法和考核比例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積分市場交易調節機制,以及完善了積分核查和處罰要求。
其中積分計算和考核部分,將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較上一階段平均下調40%左右(與2021—2023年度32%~52%的下調幅度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比例設定為28%和38%,并對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考慮到燃料電池乘用車仍處在示范運營發展階段,為體現鼓勵導向,在車型分值方面給予了一定放寬,標準車型單車分值下調20%。為引導技術升級,將動力電池能量密度在90瓦時/公斤至105瓦時/公斤之間的車型和105瓦時/公斤至125瓦時/公斤之間的車型分值調整系數分別下調至0.7和0.8。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2021年度至2025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確定。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二、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4.2款要求計算并公示乘用車企業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在有效期內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抵償和結轉。”
四、增加一章“積分交易市場調節機制”作為第六章,包括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建立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收儲、釋放機制,保障積分交易市場平穩運行。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積分池,對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收儲和釋放。”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自2023年起,當年度產生和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之和,大于考慮結轉、轉讓積分抵償后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與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之和的2.0倍時,在每年度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90日內,企業可根據自愿原則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存儲至積分池,存儲的積分數量不超過自身當年度產生和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總量的40%。收儲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設置結轉比例要求,有效期自存儲年起不超過五年。”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當年度產生和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之和,小于考慮結轉、轉讓抵償后燃料消耗量負積分與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之和的1.5倍時,積分池釋放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至上述倍數關系達到1.5倍。釋放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示。
按照積分池中企業存儲積分占比釋放相應數量的積分至各企業賬戶,由企業進行積分交易和負積分抵償。當年度積分交易期結束之后,未使用的釋放正積分返還積分池。”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
九、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及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定期核查或專項核查等。”
十、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照職責給予通報,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視情節輕重,給予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進行通報,禁止積分轉讓、交易等處罰:”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四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暫停企業燃料消耗量達不到目標值乘用車產品合格證電子信息或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報送,并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十二、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發證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增加2024至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 ||
車輛類型 | 標準車型積分 | 備注 |
純電動乘用車 | 0.0034×R+0.2 | (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當R小于10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0分;100≤R<15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0.6分。 (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2.3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5分。 (5)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1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0.06×P | |
1. 純電動乘用車積分相關要求 純電動乘用車車型積分=標準車型積分×續駛里程調整系數×能量密度調整系數×電耗調整系數。 (1)當100≤R<150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7;當150≤R<200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8;當200≤R<300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9;當300≤R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1。 (2)當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90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0;當90Wh/kg≤質量能量密度<10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0.7,當105Wh/kg≤質量能量密度<12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0.8,125Wh/kg≤質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調整系數為1。 (3)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按整備質量(m,kg)不同,設定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Y)。車型電能消耗量(kW·h /100km,工況法)滿足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電耗調整系數(EC系數)為車型電能消耗量目標值除以電能消耗量實際值(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上限為1.5倍);其余車型EC系數按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m≤1000時,Y=0.0112×m+0.4;1000<m≤1600時, Y=0.0078×m+3.8;m>1600時,Y=0.0048×m+8.60。 2.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應符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GB/T 32694)要求。車型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于70%;其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于前款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35%。無法同時滿足以上兩項指標的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純氫續駛里程不低于300km,當P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時,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余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
(編譯/汽車之家 邢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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