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資訊]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自動駕駛車輛使用管理、發生交通事故時權責認定做出劃分,新政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市場化應用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顯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L3級別)和高度自動駕駛(L4級別)的車輛,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并配備駕駛人。
作為自動駕駛的最高級別,也就是完全自動駕駛(L5級別)的車輛,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條例》顯示,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記者了解到,只有搭載完全自動駕駛(L5級別)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政策還規定,智能網聯汽車需要配備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啟動警示和明確行駛狀態。目前,市場上大部分車型并未配備這一裝置,有關條例的實施勢必會引導未來智能網聯汽車在生產時配置指示燈。(文/中國新聞網,編譯/汽車之家 邢月陽)
好評理由:
差評理由: